有薪假體現在薪酬項科目中就是額外項,主要包括病假、生育假、陪產假、工傷假、婚假、喪假、公司性放假、年休假等,分享有薪假期間如何計薪?有薪假工資核算的通用公式:有薪假工資等于有薪假工資基數乘以當月有薪假計薪天數,再除以當月進行工作天數,這個公式很簡單,但要注意有兩個問題點,以病假工資為例:
一、病假工資基數。按照國家規定,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*工資標準,但不能低于*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,這說明病假工資企業有自主決定權,不低于底線即可,但同時也要留意企業所在地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,比如深圳市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,支付員工病喪假期工資,但不得低于*工資的百分之八十,這就對工資基數的底線進行了限定,需要取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,和不低于*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中的高者,作為工資基數的底線,即所謂的孰高原則。
二、病假計薪天數。有的人會說,我請了十天病假,不就該按十天來發我的病假工資嗎?如果HR這么想,那就草率了,首先了解一項規定,病休期間、公休、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,也就是請的十天病假中,如果有法定節日,周末通通算在這十天中的,并不是法定節日我先休了,另外再算十天病假,用專業術語病假請的是連續自然天,而所有的有薪假都遵循這一連續假期的規則,舉個例子來演示病假計薪天數怎么拆解,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,我請了十天病假,那么請假截止日期是十號,分幾步來拆解:
1、一到三號是法定節日,納入計薪天數,但法定期日,固定按原員工實際出勤核算工資,計入工資項,不納入病假工資核算。
2、四到六號是周末不納入計薪天數。
3、七到十號是工作日納入計薪天數,因為員工請病假納入病假計薪天數。也就是十月一到十號請病假,實際只有七到十號四天是工作日,納入病假計薪天數,可以簡單理解為有薪假計薪天數是請假期間的工作日天數,有薪假工資基數和有薪假計薪天數,這兩個要素理解透了,有薪假的薪資核算,也就易如反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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