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對于檢驗期間,檢驗證據和質量異議是這樣規定的。首先檢驗期間,他有一個依據的順序,首先是合同約定,比如說本合同約定了30日內檢驗,如果沒有約定,就是一個合理期間的商討。如果也沒有,就是按照質保期,質保期也沒有規定,就是默認為兩年。
質量異議就是檢驗期間內未通知質量異議就視為質量合格,作為檢驗的證據,就是雙方應該保留檢驗期間的證據,并且,互相都簽字。作為采購,怎么規避這個檢驗與驗收的風險呢?首先可以制定較長的驗收期,對買方有利,不要約定30天,比方說60天甚至90天,合同中要明確驗收的標準,做好驗收期間證據保全,在驗收期滿前,書面通知驗收結果合格就合格,不合格,就趕緊讓供應商整改,而且采購要將驗收與合同解除條款銜接。那如果是比方說遲遲的驗收不好,是不是有問題,那我合同解除了,對吧,那我款也不付給你了。
另外,買方需要將驗收與違約條款銜接進行一些處理罰款,而且驗收與付款條件銜接,對吧?就是允許我就是不給你付款了,買方可以將驗收與延遲交付條款銜接。最后還是關聯,可能按照每延遲一天罰款1/1000還是1/0000來這個作為懲罰。另外驗收可以拆分為外觀和功能兩部分。這個是說對于某些大型設備非常復雜,短期內無法完成驗收,你可以把驗收分成一塊一塊的先驗收外觀,然后再驗收功能,然后兩者都完成了,才算驗收結束,然后才給供應商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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